一、 | 減免學雜費申辦及受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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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所及大學部新生於每年8月16日起至8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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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年12月1日起至12月25日為截止日,提前下學期入學新生:翌年2月10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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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班日的上午9:00-12:00及下午1: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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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申請表,請務必先辦理減免再繳納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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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其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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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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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凡依據各類別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政府所提供補助費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以學雜費減免為優先,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有復學、轉學、降轉等情形,將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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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舊生軍公教遺族學生,每學期仍需繳交申請表,撫卹證件需在期限內,已辦理延長給卹學生需提供正本撫卹文件以為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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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當年12月31日。下年度證明請於翌年1月20日前繳交正本,逾期者不予減免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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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申請證明文件不齊全者,請於申辦截止日前補繳至學務處校園組辦理,逾期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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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承辦人及連絡電話:莊小姐,(07)525-2000轉2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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