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學雜費減免辦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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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時間:114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2月20日止。逾期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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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申請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申請表,請務必先辦理減免再繳納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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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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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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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將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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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舊生軍公教遺族學生,每學期仍需繳交申請表,撫卹證件需在期限內,已辦理延長給卹學生需提供原正本及延長撫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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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所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115年12月31日,若尚未取得新年度之證明文件,可先持114年度文件辦理,新年度文件最晚於115年1月16日前補繳,若無法於下學期註冊前補繳者,則需補繳就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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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請於截止日期前親至校園組辦理(行政大樓5樓),逾期視同放棄。承辦人及聯絡電話:莊惠蓉小姐,分機2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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