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狼犯了什麼法?


性別平等委員會

  臺灣近日所頻傳的偷拍事件,如:去(108)年3月初發生畢業校友回高中舞會偷拍裙底及男扮女裝侵入大學女宿偷拍事件、今(109)年初某公司男性主管裝WiFi針孔同步看女性員工洗澡…等,都一再凸顯當今社會偷拍文化的猖獗。而我國《刑法》第315條之1明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目的就在於保護一般人的隱私權,避免被窺探。

  以上述新聞案例中用手機偷拍他人裙底的行為為例,可能已經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何謂「無故」及「非公開」呢?「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事由者」,換句話說,偷拍的人若僅是為了滿足自己偷窺他人內褲或隱私部位的慾望,非為法律所規範之正當事由。至於「非公開」的定義,則應該要兼具被害人自己主觀上對隱密性的期待,與客觀上一般人如何認定之隱密環境,簡單來說,「主觀隱密性期待」是自己主觀認為不想讓大家看到的身體部分;「客觀隱密性環境」是自己透過衣物或適當的設備遮蔽,避免大家看到自己想要隱藏的部位,舉例來說,若拍攝他人穿熱褲露出大腿的部分,由於不具有客觀隱密性,因此不符合實務標準上的「非公開」要件,然而手機偷拍他人裙底之行為,被害人主觀上並無公開裙底的意願,且客觀上已有裙子等衣物遮蔽其隱私時,被害人的裙底風光就應屬「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楊智涵,2019)。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發生的狀況,例如想偷拍裙底,卻因被發現而沒有拍到,到底算不算違法呢?雖然有法院見解註沒拍到就沒犯法,必須有拍攝成功才算構成犯罪,否則只屬於想犯罪但沒成功的「未遂」。但行為人的行為仍可能因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的性騷擾而躲不過行政處罰。

校園中當您身邊發生偷拍事件,又該如何處理呢?除了保持冷靜,不要驚慌外,請清楚記下發生的情境與保全證據,態度從容的告知加害者即將面對的社會輿論與法律刑罰,也可以找導師或可信任的師長尋求協助,或與本校學生事務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聯絡,學校會快速提供諮詢、申訴與各階段的協助。

(註: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參考文獻:楊智涵(2019,4月18日).偷拍事件頻傳,「攝」狼們犯了什麼法?https://plainlaw.me/2019/04/18/%e5%81%b7%e6%8b%8d%e4%ba%8b%e4%bb%b6/)